(2015)东商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卢惠英与卢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惠英,卢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1149号原告:卢惠英。被告:卢菊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惠英与被告卢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卢惠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