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0612号原告潘某某,女,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黄某某,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睢阳区。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广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