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商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浙江金好钱鼎投资有限公司与钱宏彬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好钱鼎投资有限公司,钱宏彬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重字第8号原告:浙江金好钱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钱宏彬。委托代理人:姚灵。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好钱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宏彬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金好钱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0元,减半收取2980元,由原告浙江金好钱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鑫审 判 员 虞彦明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常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