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安等4人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甲,雍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芙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甲,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雍某某,男,1976年8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公安县藕池镇太阳村**组。因本案于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乙,男,1978年5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甲、雍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历玉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甲、雍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4日,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干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到长沙市马王堆扬帆小区B10栋1楼一无名电游室查获赌博电游机、赌资等物。被告人李某某甲、雍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乙听到公安检查后,来到该电游室,采取脚踢、捶打电游室大门的方式冲击执法现场,在干警表明身份制止时,强行冲入电游室。李某某甲、雍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乙殴打干警廖某,致使4名参赌人员逃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甲、雍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甲、雍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15时30分许,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干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出警到长沙市马王堆扬帆小区B10栋1楼一无名电游室查处电游机赌博,现场查获电游赌博机2台,抓获电游室服务员赖迎春及参与赌博的魏某等5人。被告人李某某甲和其丈夫经过该地,听到有人喊公安机关在电游室抓人,赶到电游室。被告人雍某某从扬帆小区B9栋的住处准备去该电游室玩电游。被告人李某某乙、陈某某和李福权(在逃)在扬帆小区B10栋李福权经营的公司喝酒后打牌,在听到李某某丙的妻子文某某讲“隔壁的电游室被公安查了,魏某被抓了”的话后,来到电游室。此时,电游室门外聚集了许多围观的群众,许多都是湖北老乡。正当干警在电游室现场清理赌资、登记参赌人员身份信息时,被告人李某某甲、雍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乙、李某某丙等人为抢出被抓的湖北老乡魏某等人,不断采取脚踢、捶门的方式冲击干警的执法现场,并趁干警廖某开门表明身份、制止妨害公务行为的时候,强行冲入电游室内。李某某甲边喊“警察打人”,边楸扯干警廖某的衣服,趁乱用瓷碗打廖某头部,用筷子捅廖某,用嘴咬伤廖某的双手。雍某某冲进电游室后,用手拉扯廖某的衣服,拿出手机对廖某拍照、摄像,并大喊“警察打人”,挥舞拖把打廖某,在廖某躲避殴打爬到电游机台时,雍某某拿起电游机台上的一袋物体砸向廖某。李某某乙、陈某某进入电游室后,故意拉扯廖某的衣服不放,挥拳殴打廖某,在廖某往电游室内躲避时,一直追打廖某。因李某某甲、雍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乙妨害干警执行公务的行为致使4名参赌人员趁乱逃跑。干警廖某头部被打伤、双手被咬伤,现场多名干警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廖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廖某谅解了四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长沙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登记单、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由来;2、抓获经过经过证明,2014年9月14日15时30分许,公安干警在扬帆小区B10栋1楼无名电游室抓获李某某甲、雍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乙;3、检查笔录、查处经过、出警经过证明,长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特业大队干警查处了扬帆小区B10栋无名电游室,被李某某甲、雍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乙等人阻碍执法的情况;4、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明,他们特业大队到扬帆小区B10栋查处电游赌博室时,被数十人围观敲门,他开门出示警官证劝离人群,一男子起哄喊警察打人,一伙人冲进电游室,李某某甲、雍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乙对他拳打脚踢,李某某甲用瓷缸砸、裤子捅、咬伤他的手,被抓的参赌人员趁机逃走了;5、湖南省马王堆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2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情照片证明,廖某构成轻微伤;6、廖某的辨认笔录证明,阻碍他们执行公务、殴打他的是李某某甲、雍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乙、李某某丙;7、证人陆某某、王某某林的证言证明,他们在查处赌博电游室时遭到冲击,在表明身份后,李某某甲、雍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乙、李某某丙等人冲进电游室,殴打廖某,致使抓获的参赌人员逃跑;8、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工作的电游赌博室被民警查处时,李某某甲、雍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乙、李某某丙、黎某某等人冲进现场并与民警发生冲突,其中李某某甲拿一个碗砸廖某的头,拿一只筷子往廖某身上乱刺。黎某某这时也冲上来拉扯并挥拳殴打了廖某,陈某某扯着廖某的衣服不放,李某某乙、雍某某围着廖某打,雍某某还拿了一个拖把打了廖某几下。李某某乙、陈某某还打了王某某几拳;9、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他在电游赌博室参赌时被民警查获,有人冲进现场阻碍民警执法导致参赌人员逃跑,他看到李某某甲、李某某甲的老公、李某某丙、雍某某、李某某乙、陈某某等人冲进现场,李某某甲跟门口的警察扭打在一起,用一个瓷碗砸在这个警察头上。雍某某、李某某乙、陈某某、李某某丙等人围着这个警察推搡,李某某甲还把这个警察的两只手都咬伤了,另一名警察遭到李某某乙、陈某某的围攻;10、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在赌场看别人赌博,后来民警来查处该赌场将其劝离,她回到其经营的门面后将赌场被查的情况和正在该门面打牌的老公李某某丙、李某某乙、陈某某讲了,之后该三人就去赌场去了。她后来听其老公李某某丙说当时不该喝那么多酒后一时冲动冲击了民警执法现场,更不应该与民警起身体冲突;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她听到有人喊“公安局来抓人了”,她没有看见有人受伤、没看见警察打人。扬帆小区湖北人多,经常聚集在一起闹事;12、被害人廖某的谅解书;13、被告人李某某甲、雍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乙的供述及户籍材料证明,两人供述的情况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两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甲、雍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四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的行为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调查,被告人李某某甲、雍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乙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李某某甲、雍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乙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二、被告人雍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三、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四、被告人李某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纪 斌人民陪审员 甘炯宇人民陪审员 曹建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雪附刑法条文和相关条文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