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郑先革申请执行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白执字第157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先革,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第157号申请执行人郑先革,男,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龙海,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郑先革申请执行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达成自动履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现申请人自愿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白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连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童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