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吴学志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学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586号罪犯吴学志,男,194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服刑。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00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学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吴学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学志系老年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努力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学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年满七十岁老年犯,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可以放宽。根据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从严要求,对毒品犯罪罪犯的减刑予以从严掌握,对其酌情扣减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学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0日至2015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