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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恢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王方福与赵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方福,赵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恢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王方福被执行人赵民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08)莱城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民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