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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杨天赐与汪云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天锡,汪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杨天锡,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王新育,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汪云龙,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人杨天锡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主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服装辅料,拖欠申请人货款161036元。现申请人拟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VGX**及闽CE9X**小型汽车两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众衡(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可能因被申请人的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情况紧急,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汪云龙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VGX**及闽CE9X**小型汽车两部,查封汽车的价值以161036元为限。二、本案申请费人民币1325元,由申请人杨天锡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如提起诉讼,可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清限审判员  康志强审判员  蔡祖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淑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