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庄庆煌与郭赞虎、庄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庄庆煌;郭赞虎;庄伟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庄庆煌,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郭赞虎,男,1976年9月3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庄伟建,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庄庆煌诉被告郭赞虎、庄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庄庆煌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于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庆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庄庆煌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明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