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调确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蒙兰香、崔玉珍、蒙柱香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蒙兰香,崔玉珍,蒙柱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调确字第22号申请人蒙兰香,女,汉族,43岁,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申请人崔玉珍,女,汉族,62岁,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申请人蒙柱香,女,汉族,34岁,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蒙兰香、崔玉珍、蒙柱香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本院查明:申请人崔玉珍的丈夫蒙致田于2009年3月17日去世,生前双方育有两女,长女蒙兰香、次女蒙柱香,蒙致田生前拥有位于白银市白银区王岘东路5号第26栋1单元二层4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74.79平方米,因该房屋的购房款系由长女蒙兰香于2010年9月29日支付,故在房屋所有人蒙致田去世后申请人蒙兰香、崔玉珍、蒙柱香三人就该房屋的继承发生争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蒙兰香、崔玉珍、蒙柱香因遗产继承纠纷,于2015年2月12日经白银市白银区公园路街道兰包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崔玉珍、蒙柱香自愿放弃位于王岘东路5号第26栋1单元二层4号房屋的继承权,该房屋由蒙兰香继承。本院认为,双方申请人达成的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蒙兰香、崔玉珍、蒙柱香之间的上述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乾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