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商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宝銮、许伟与许伟、张延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銮,许伟,张延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商初字第1178号原告:陈宝銮。委托代理人:王纯银,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伟。被告:张延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銮与被告许伟、张延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宝銮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陈宝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陈宝銮负担。审 判 长 孙彦明审 判 员 尚培万人民陪审员 褚书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维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