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民初字第3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公司)因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设)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芙民初字第3959号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棠。委托代理人童朋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元。委托代理人牛敬珍。委托代理人韩克松。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公司)因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设)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颜振华独任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本院人事调动,依法由审判员颜振华变更为助理审判员卿琳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宋玉珍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巨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童朋辉,被告河北建设的委托代理人牛敬珍、韩克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巨星公司诉称:2011年7月21日,河北建设因承建“保定市教育局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学部”工程项目需采购空心楼盖建筑材料,同巨星公司签订一份《产品定购合同砌块(GBF蜂巢芯)》,合同具体约定了产品的规格、单价、付款时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巨星公司按合同约定及河北建设的要求履行了供货义务。但河北建设并未依约支付货款,一直拖欠巨星公司货款55985元、木架款31890元共计87875元未付。因巨星公司原业务经办人王力涉嫌刑事犯罪,挪用(侵占)本项目货款25000元,河北建设实际拖欠货款30985元、木架款31890元共计62875元。前述款项经巨星公司多次催讨,河北建设至今未予支付。依双方产品定购合同的约定,河北建设最晚应于巨星公司送完货后一个星期内结清全部货款,逾期按每日百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巨星公司已于2011年10月13日送完最后一次货,迟延付款违约金从2011年10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4年10月30日,迟延付款时间为1106天。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河北建设应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为695397元。现巨星公司主动将违约金计算标准降至起诉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年至五年期6.65%每年)的4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51382元,本金与违约金合计114257元。河北建设实际应支付的迟延付款违约金应计算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为了维护巨星公司的合法权益,巨星公司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河北建设支付巨星公司货款62875元、迟延付款违约金51382元,两项合计114257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4年10月30日)。被告河北建设辩称:第一、本案货款已经付清;第二、巨星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约定和计算过高,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第三、木价款31890元是折价赔偿的损失,不应再计算违约金,且木价款巨星公司并未向河北建设主张过,超过诉讼时效;第四、本案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1日,河北建设与巨星公司签订一份《产品定购合同砌块(GBF蜂巢芯)》,合同约定:河北建设向巨星公司定购保定市教育局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学部整个工程中所需全部蜂巢芯,若产品附带木质包装底座,河北建设应于每收一批货后三日内将底座退回巨星公司,河北建设如未及时退回包装底座,应按30元每个的标准另行折价给巨星公司。河北建设如迟延付款,应付巨星公司违约金,违约金按迟延付款部分每日百分之一收取。该合同同时约定了产品的规格、单价、付款时限等内容。截至2011年10月13日,巨星公司共向河北建设供应蜂巢芯4510个,河北建设实收4499个,货款总计为466711元。同时,巨星公司向河北建设提供木架1063个,河北建设一直未将木架退回巨星公司,该类木架按照约定计算的折价损失为31890元。同时查明,河北建设向巨星公司支付了货款410726元,巨星公司的委托人王力从河北建设领取现金货款25000元。以上事实,有《产品定购合同砌块(GBF蜂巢芯)》、《送货单》、《催款函》及邮件详情单、《湖南省天勤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巨星公司与河北建设签订的《产品定购合同砌块(GBF蜂巢芯)》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合同严格执行。巨星公司已按约向河北建设供应了合同约定的货物,河北建设应当按约向巨星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巨星公司要求河北建设支付货款55985元、木架款31890元,共计87875元,因巨星公司的委托人王力涉嫌侵占货款25000元,巨星公司要求河北建设支付实际拖欠货款30985元、木架款31890元,共计62875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巨星公司要求河北建设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河北建设最晚应于巨星公司送完货后一个星期内结清全部货款,河北建设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河北建设的委托代理人关于巨星公司的邹道德代表巨星公司从河北建设领走现金货款22000元的意见,因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不一致且无证据证明该意见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产品定购合同砌块(GBF蜂巢芯)》关于违约金按迟延付款部分每日百分之一收取的约定,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巨星公司主动将违约金计算标准降至按起诉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年至五年期6.65%每年)的4倍,计算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875元;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本金62875元为基数,自2011年10月2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以上判决确定的义务,限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8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92.5元,由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卿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玉珍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