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6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安缇娜服饰(深圳)有限公司与邓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64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63、64号申请人:安缇娜服饰(深圳)有限公司。(63、64号案)法定代表人:张鸿辉。委托代理人:杨东先。被申请人:邓莎。(63、64号案)申请人安缇娜服饰(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缇娜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罗劳人仲案(2014)2225、2582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安缇娜公司申请称,原仲裁认定事实错误。事实如下:l、仲裁委采信邓莎的主张,确认以安缇娜公司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代发业务转入本行”数额作为安缇娜公司休产假前每月实发工资数额。2、根据社会保险清单扣款项目,计得安缇娜公司休假前l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3078元,并以该平均数额作为安缇娜公司产假期间每月应发工资标准。安缇娜公司认为社保缴费工资不等同于应发工资,社保缴费工资系在社会平均工资基础上计算出,本案中应发工资应以“代发业务转入本行”数额即平均月工资2686元计算相应工资。综上,恳请法院根据事实与法律,望判如所请。被申请人邓莎答辩称,认可上述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安缇娜公司以劳动仲裁认定的邓莎工资标准有误为由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但邓莎的工资标准属于事实方面的问题,不属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应当审查的范围,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安缇娜服饰(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两案申请费800元,由申请人安缇娜服饰(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