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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丛培华与刁富江、常贵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丛培华。被执行人刁富江,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常贵萍,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芝民一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刁富江、常贵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常贵萍开办的烟台市芝罘区金巴黎婚纱摄影店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常贵萍开办的烟台市芝罘区金巴黎婚纱摄影店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60000元。二、继续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