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民二终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梁卉姝与刘秀红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民二终字第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卉姝,女。委托代理人:焦宏伟,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红,女。委托代理人:刘英男,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卉姝为与上诉人刘秀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腾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卉姝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卉姝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卉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987元,由上诉人梁卉姝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丹审 判 员 王宇明代理审判员 宋 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