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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143号原告:赵某某,女,住盘山县。被告:袁某某,男,住盘山县。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苗长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后经常吵架,且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长期疑神疑鬼,现感情已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现在感情一般,但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5、6月份经他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相处约半年后于2001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袁铭浩,现年12周岁。原、被告婚后曾产生过纠纷,2013年旧历12月19日双方再次产生纠纷并开始分居。2015年1月19日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及其他证实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据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基础还可以。原告称与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否认,且原告举证不充分,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故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长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