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罗国明与湖北宏宇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56号原告罗国明。委托代理人杜安。委托代理人王春华。被告湖北宏宇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亮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仲衡。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国明与被告湖北宏宇建筑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国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国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明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罗国明负担。审判员吴金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徐瑱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