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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姣与杨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李姣,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满村乡吕村寺村。被执行人杨阳,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孟岗镇大王庄村。身份证号:410728198903073014本院在执行李姣申请杨阳劳务合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阳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将该款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