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3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胜权诉被告郭建秋、毛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权,郭建秋1,毛海军3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刘胜权诉被告郭建秋、毛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014)前民初字第3837号原告刘胜权5。被告郭建秋12。被告毛海军32。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权诉被告郭建秋、毛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胜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本诉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本诉原告。审 判 长 朱广新审 判 员 惠玉田代理审判员 葛连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