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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初字第3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胜权诉被告郭建秋、毛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权,郭建秋1,毛海军3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刘胜权诉被告郭建秋、毛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014)前民初字第3837号原告刘胜权5。被告郭建秋12。被告毛海军32。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权诉被告郭建秋、毛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胜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本诉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本诉原告。审 判 长  朱广新审 判 员  惠玉田代理审判员  葛连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