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银海公司与赵小义、杨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小义。被执行人杨晓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崆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小义、杨晓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款105481.37元,应缴纳案件诉讼费2410元、执行费148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晓华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晓华在银行的存款109373.37元(其中案件款105481.37元,案件诉讼费2410元、执行费1482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孝平审 判 员 刘耀东代理审判员 王保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