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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沿民初字第155号原告:罗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罗刚,本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刚、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2007年农历11月1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08年1月2日在板场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证。同年9月25日生育长子黄某家,2011年10月22日生育次女黄某钗。原、被告结婚后,开初一年夫妻关系较好。后因被告不务正业,打牌赌博,吸毒。被告因吸毒被关押两次。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子女原告抚养黄某钗,被告抚养黄某家,原告的陪嫁归原告所有,其存款5000被被告的父母取走要求归还。被告黄某某辩称:原告要求离婚的真正理由是原告被强行做了女扎手术,计划生育不公平,我没有保护好原告。我吸毒被关两次是实,对家庭我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但我们2014年7月份还在浙江义乌一起开饭馆,我们夫妻感情是好的,我不同意离婚,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希望原告与我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2007年农历11月1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08年1月2日在板场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夫妻关系较好,2008年9月25日生育长子黄某家,2011年10月22日生育次女黄某钗。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且吸食毒品被关押两次。但2014年7月份原、被告还一起在浙江义乌开饭馆,没有租金向被告父母借10000元、向被告三姐借5000元至今未还,向原告父母借5000元未用已归还。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子女原告抚养黄某钗,被告抚养黄某家。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其感情基础是好的。虽因被告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两次,对夫妻感情产生了一些影响。但2014年7月份原、被告还一起在浙江义乌开饭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冉启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谯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