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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陈流宏与武汉宏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流宏,武汉宏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717号原告:陈流宏,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委托代理人:李红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韩探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被告:武汉宏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村2组。法定代表人:袁正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士权,武汉宏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叶子盛,武汉宏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流宏诉被告武汉宏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流宏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流宏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流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庞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