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冼秋宝、关丽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冼秋宝,关丽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20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贺春林。被告冼秋宝,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6011。被告关丽仪,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961。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冼秋宝、关丽仪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冼秋宝、关丽仪的银行存款943305.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冼秋宝、关丽仪的银行存款943305.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道哲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