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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王剑、吴玲娜与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金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剑,吴玲娜,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保字第2号申请人王剑。申请人吴玲娜。被申请人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星。被申请人李金星。申请人王剑、吴玲娜与被申请人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金星申请仲裁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金星银行存款人民币2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剑、吴玲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金星银行存款人民币2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章海林二〇一五年���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慧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