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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马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41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金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 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得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