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万君与李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君,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359-1号申请执行人李万君,女,汉族,乌鲁木齐民族干部学院教师,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翠泉路467号。被执行人李忠,男,汉族,无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翠泉路467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少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李忠的存款、收入8050元(其中本金8000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李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绪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