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泉州市建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魏有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建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有丹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45号原告泉州市建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许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在中,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有丹,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市建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有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建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10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原告泉州市建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秀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少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