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成都西玺置业有限公司与雷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西玺置业有限公司,雷兵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617号原告成都西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郫筒镇人民政府内。法定代表人王光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林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雷兵,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西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西玺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天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