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黄连兴与魏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连兴,魏立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84号原告黄连兴,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魏立方,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连兴与被告魏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连兴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连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连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连兴负担。审判员  王伟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