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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朱志英、陈小海与陈小海、方笑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英,陈小海,方笑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801号原告:朱志英。委托代理人:李曼。委托代理人:王慧霞。被告:陈小海。被告:方笑景。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英诉被告陈小海、方笑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志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志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志英负担。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