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朱志英、陈小海与陈小海、方笑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英,陈小海,方笑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801号原告:朱志英。委托代理人:李曼。委托代理人:王慧霞。被告:陈小海。被告:方笑景。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英诉被告陈小海、方笑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志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志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志英负担。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