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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农机公司诉吴世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乐县农业机械公司,吴世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352号原告民乐县农业机械公司,注册号:620722100000563法定代表人展兴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力,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吴世桥,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民乐县三堡镇全营村人,农民,住该村。原告民乐县农业机械公司诉被告吴世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吴世桥已将欠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民乐县农业机械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民乐县农业机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民乐县农业机械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惠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秀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