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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诉中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健、周菲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田健,周菲菲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诉中保字第35号原告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法定代表人张立斯。被告田健,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周菲菲,现住吉林省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健、周菲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田健工资款及奖金各60000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朝江所有的坐落于宁江区沿江街,建筑面积为271.86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田健在吉林油田分公司新木采油厂的工资款及奖金6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二、对原告提供担保的王朝江所有的坐落于宁江区沿江街,建筑面积为271.86平方米,预售登记编号为201401060172,备案合同号为YS201400189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期间该房屋由王朝江负责管理,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房屋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房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