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书臣、张淑平与王春生、贺桂云、王子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臣,张淑平,王春生,贺桂云,王子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05号原告张书臣,住河北省XX县,电话136XX****XX。原告张淑平,电话136XX****XX。被告王春生,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XX县,电话159XX****XX。被告贺桂云,年月日出生,电话159XX****XX。被告王子坤,年月日出生,电话15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臣、张淑平与被告王春生、贺桂云、王子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臣、张淑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臣、张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