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吴某某,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万鹏,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争取与被告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覃仕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