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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黄某甲,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卢作科,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书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卢作科,被告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不久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丙。我因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在婚后与被告的共同生活中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已经到了无法沟通的地步。双方在儿子出生后开始分房居住,甚至没有同过一次房,也没有任何情感交流,这种状态一直维持至今已长达六年,双方过着陌生人的生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我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儿子黄某丙由我携带抚养,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黎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是经过了解才结婚的,是有感情基础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且,为了小孩的成长,我也不同意离婚,希望法院可以给予时间让双方去沟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丙。诉讼中,原告表示双方自儿子出生后至今一直分开房间居住,且没有同房过夫妻生活;被告对此予以确认,但表示其是和儿子一起睡觉,没有过夫妻生活主要是原告没有提出要求。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婚姻登记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从相识至结婚,并生育一子,彼此间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双方均应好好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婚姻以及家庭。诉讼中,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另对于孩子而言,若无法在一个完整的家庭里成长,可能会对其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双方对此均应给予更充分的考虑及计划,使孩子能够在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从原告与被告的陈述中,可见双方因长期缺乏有效沟通已产生矛盾,双方对此均应本着积极的态度,正视问题之所在,思量解决之办法,而非听之任之;双方亦应当多从对方的角度着想,加强双方的沟通理解,互相体谅、互相包容,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故判决如下:不准予黄某甲与黎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黄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书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立欣郭炳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