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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桂英与代传科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XX,代XX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83号原告林XX,女,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谢辉,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XX,男,194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张琴,四川省都江堰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与被告代XX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XX负担。审判员  陈正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