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光洲与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洲,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2302号申请执行人:刘光洲,寿光市田柳镇阎家村,农民。被执行人:王建民,寿光市羊口镇进港路4巷64号,居民。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7日审结,该案(2014)寿羊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民及其妻子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李云升执行员 于召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