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黄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建武与顾亚平、顾海涛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武,顾亚平,顾海涛,黄海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黄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王建武,男,1970年10月13日生,住泰兴市。委托代理人陈春富、顾为军(特别授权),泰兴市南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亚平,男,1960年6月26日生,住泰兴市。被告顾海涛,男,1988年5月16日生,住天津市。被告黄海燕,女,1986年2月5日生,住山东省。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华平(特别授权),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武与被告顾亚平、顾海涛、黄海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建武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宋炳忠代理审判员 刘世浩人民陪审员 郁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封小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