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87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木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87号罪犯陈木伙,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文盲,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木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陈木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木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9月25日,共获24次嘉奖;2013年1月、6月、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木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木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妙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