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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刑减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郭小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小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减字第149号罪犯郭小秋,别名高建国,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无职业。现在大庆监狱服刑。2004年10月25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绥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小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03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6月14日,经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该犯系累犯。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小秋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树民审 判 员  朱峰娟代理审判员  张 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