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房民(知)初字第1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时思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时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房民(知)初字第11367号原告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1号楼11层A座1202。法定代表人宋吉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颖,女,1981年5月1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时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富路1号-A329。法定代表人徐万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原告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学易公司)诉被告北京时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思科技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张恒担任审判长,会同本院代理审判员马晓琴、人民陪审员隗合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凤凰学易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颖,被告时思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凤凰学易公司起诉称:原告于2013年7月5日与安徽省蒙城县第一中学(以下简称蒙城一中)签订了”学科网'网校通'免费资源交换协议书”,协议约定,蒙城一中成为原告”网校通”的用户,蒙城一中授权原告使用自己享有著作权的资料,原告对于这些资料享有以信息网络传播、改编、汇编、发行等方式的使用权,并且对蒙城一中给予的相关资料享有独占使用权。双方还约定,如发现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维权活动。后,原告发现被告旗下的高考学习网站上有四十套蒙城一中的试题。被告不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传播、使用蒙城一中试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停止侵害,将试题从其网站下架;2、被告在新京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时思科技公司答辩称:一、我公司网站上确实有蒙城一中的试题,但试题已经删除了;二、我公司网站上的所有资料(包括蒙城一中的试题在内)都是免费下载的;三、本案所涉试题为公共试题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我公司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5日,原告(甲方)与蒙城一中(乙方)签订《学科网”网校通”免费资源交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一、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作为授权资源合作校的一个载体,为各加盟校建立互通有无,相互借鉴的资源共享共建平台,凡签约”授权资源合作”的学校,都可获得其他加盟校资源的应用与交流。2、乙方成为甲方网站”网校通”用户,甲方授权乙方在设定的公网IP或账户范围内使用甲方站内资源,在IP范围内可享有全网免点无限制下载权限(学科精品除外)。3、乙方按本条第4款约定的方式授权甲方使用如下教学资料:a、本校教育教学经验材料、教案、学案、课件、论文;b、上、下学期各年级全科的月考试题、期中、期末试题、高三备考试题、模拟试题、地区联考试题及答案;c、优秀公开课的完整课件或视频课件等学校教学资源。4、乙方所授权的资源须为乙方享有著作权的资料,乙方授权甲方以信息网络传播、改编、汇编、发行等方式,对本条第3款的资料享有独占使用权。5、乙方对于甲方授权使用的站内资料享有校内教育教学、编辑与学科调研权利,但不得将甲方站内资料提供给乙方学校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做商业性使用。6、乙方确保指定专人上传本条第3款约定的资料,每月不低于50份,以甲方审核通过确认录用为准;如未按协议要求提供资料,将视其情况给予暂时关闭服务。7、甲、乙双方均有维护交换资料不受第三方侵犯的义务;发现针对本条第3款侵权资料的行为,甲方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维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行政执法、提起诉讼和进行其他法律交涉。8、甲、乙双方不得将此协议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二、结算方式及协议时间。1、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免费为乙方提供价值贰万肆千元整的相应内容服务;2、协议有效期2013年7月5日至2016年7月5日。除此之外,双方在协议中还就开通方式及乙方提供信息、提供资料的方式和协议生效时间进行了约定。2013年7月5日,该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2014年7月24日,原告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就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7月31日,公证员曲秉正、梁鑫监督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颖现场操作公证处联网电脑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操作。2014年8月7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就此次公证所保全过程出具(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6666号公证书。经公证,被告网站上载有蒙城一中试题40份。此次公证,原告支付公证费1500元。庭审中,经现场对公证书所附光盘进行勘验,光盘显示,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zxxk.com/Soft/3195253.html”,点击键盘上的回车键,进行网页后点击”学科网账号登录”,输入用户名”keycom”、密码及验证码rise,点击登录,点击”普通下载通道”下方的”下载地址-[电信]”连接,将文件保存至”16666”文件夹中;下载完成后打开上述文件,由上至下看文件内容。后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gkxx.com/resource-819549.html”,点击键盘上的回车键,进入网页后输入用户名”2069832882@qq.com”和密码,点击”登录”,点击”(专用通道)下载文档”连接,将文件保存到”16666”文件夹中;下载完成后打开上述文件上,由上至下查看文件内容。经现场比对,从网址为”www.zxxk.com”和网址为”www.gkxx.com”网站上下载的试题名称及内容均一致。公证光盘共记载了40份试题的下载过程。另查,网址为www.zxxk.com的网站为原告开办的网站,网址为www.gkxx.com的网站为被告开办的网站。原、被告网站的试题均需注册、付费后方可下载。以上事实有协议书、公证书、涉案侵权试题目录、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中学试题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庭审中,被告辩称本案所涉试题为公共试题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对此,本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有文字等多种表现形式。本案所涉试题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文字,试题内容为与中学课程有关的多种题型的集合。试题的创作或包含了命题人独特的思考,或是命题人对其他同类型试题的汇编整理,具有独创性,且可以以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据此,本院确认本案所涉中学试题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被告有关本案所涉试题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在本案所涉中学试题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础上,本院进一步对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判定。庭审中,被告认可其网上所载的涉案试题与原告试题名称及内容均一致。因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载涉案试题的合法来源。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在其网上载有涉案试题系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作品性质、被告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在新京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产生了负面影响,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时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蒙城中学试题的网络传播;二、被告北京时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一万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时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其中五十元由被告北京时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七百五十元由本案原告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恒代理审判员  马晓琴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