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小收与李太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收,王洪滨,李太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3号原告:李小收,男,1967年8月4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王洪滨,男,1971年3月7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李太白,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李小收与被告王洪滨、李太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收撤回对被告王洪滨、李太白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