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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小收与李太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收,王洪滨,李太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3号原告:李小收,男,1967年8月4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王洪滨,男,1971年3月7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李太白,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李小收与被告王洪滨、李太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收撤回对被告王洪滨、李太白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