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执行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林青与熊怀德、陈亚珊、福建省鎏老根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孙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青,熊怀德,陈亚珊,福建省鎏老根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孙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行字第1278号申请执行人陈林青。被执行人熊怀德。被执行人陈亚珊。被执行人福建省鎏老根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亚珊,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建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林青与被执行人熊怀德、陈亚珊、福建省鎏老根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孙建民民间借贷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四位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都在处置当中,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季资平执行员 袁文渊执行员 潘兆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