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罗云志与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云志,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涪法行初字第00012号原告罗云志,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王朝中,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69926475-6,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法定代表人蒋丰陵,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朝会,女,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公务员。委托代理人王显贵,男,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公务员。第三人重庆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06777-6,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计生办一楼1-2室。法定代表人郑道伟。原告罗云志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依法通知第三人重庆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云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朝中,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吴朝会、王显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同意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罗云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云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审 判 长 刘 姣人民陪审员 杨帮贵人民陪审员 杨忠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