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行诉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钦芝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钦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徐行诉初字第00007号起诉人王钦芝。起诉人王钦芝就其诉邳州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王钦芝诉称:王钦芝于1959年8月参加全县初中统一考试,考取邳县工农师范学校,其同时随迁了户口和粮油关系。1960年9月,由于政策变化,暑假没有放假,学校给其及其他同学颁发了毕业证和下方证,告知其回家等待安排。1984年前后,王钦芝才得知政策变化,政府开始安置下放人员。王钦芝要求邳州市政府落实政策,安排工作。但由于该学校早已经被撤销,而且档案不全,邳州市政府不积极认真查找,一直没有为其落实政策。2007年前后,起诉人委托律师在邳州市档案局查找到了有关邳县工农师范学校的材料。起诉人又向邳州市政府提出申请,但邳州市政府至今未给予办理。请求:1、依法确认邳州市人民政府不为其落实政策安排工作行为违法;2、责成邳州市人民政府为其落实政策,办理其应当享受的待遇。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王钦芝称,其于1960年9月经学校告知其回家等待安排,于1984年前后得知政策变化并要求邳州市人民政府为其落实政策和安排工作。可见,起诉人王钦芝诉请的事项缘起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王钦芝以邳州市人民政府不为其落实政策安排工作行为违法等��由起诉主张权利,该纠纷系属落实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王钦芝的本案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钦芝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起诉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礼光代理审判员 吴金明代理审判员 袁照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柏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