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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献执字第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献县亿龙诚信建筑设备租赁站、抚顺市豪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亿龙诚信建筑设备租赁站,抚顺市豪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献执字第493-1号申请执行人献县亿龙诚信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河街镇。法定代表人魏金鹏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抚顺市豪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法定代表人徐广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献县亿龙诚信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抚顺市豪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献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3)献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800元,但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献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马志启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建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