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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吐中执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聂继贵与蔡清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吉贵,蔡清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吐中执复字第1号申请复议人聂吉贵(被执行人),男,回族,1962年12月2日出生,现住吐鲁番市。申请执行人蔡清义(申请执行人),男,回族,1948年1月1日出生,现住吐鲁番市。申请复议人聂吉贵不服吐鲁番市人民法院(2014)吐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执行异议的审查中,对蔡清义申请执行的程序及债务利息的计算,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吐鲁番人民法院(2014)吐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二、发回由吐鲁番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卢              路审判员 阿不来提·阿不力孜审判员 李              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买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