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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执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田纪英与张廷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纪英,张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城执字第1563号申请执行人:田纪英被执行人:张廷国上列当事人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的(2012)莱城刑初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魁审判员 陈文堂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盈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