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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成功幕墙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成功幕墙建材有限公司,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304号原告东莞市成功幕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蓝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更生、钱雨玫,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成功幕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成功幕墙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成功幕墙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成功幕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东莞市成功幕墙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樊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金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