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振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振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85号罪犯杨振良,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严管中队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晋刑初字第1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振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7年5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日作出(2008)泉刑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定罪量刑部分的判决,改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043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11日入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后于2012年7月4日调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榕刑执字第19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本院又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13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杨振良余刑长,财产刑履行未履行,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振良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搜索“”